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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岛市企业协会(QINGDAO ENTERP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QEDC)是经青岛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青岛市企业家协会简称为青企协。
第二条 青企协是由企业家和本市各行业有成就和成效的企业经营者为主体的自愿组织,是非政府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青企协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地方法规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团结、联合社会各界,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沟通企业家与政府、企业家与企业家,企业家与社会间的联系,为推进企业改革与发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力,依法维护企业家(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等开展各项活动。
第四条 青企协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青岛市经济委员会,青岛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局为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接受中国企业家协会和山东省企业家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青岛市企业家协会会址设在青岛市延安三路129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青企协本着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针开展工作。
一、制订企业家协会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自律条规,协调本会成员间关系。
二、探索、研究、传播、推广企业现代管理理论及实践经验,推动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管理体系完善和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三、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企业家的建议与要求,为政府主管部门制订政策提供决策建议,作好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
四、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密切与企业家的联系,关心企业家工作,评选表彰优秀企业家。
五、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社会团体与民间组织的友好往来,交流与合作。
六、代表企业家(雇主)参与政府劳动部门和工会三方组成的有关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活动。
七、增强并改进培训、咨询、信息交流等项服务功能,开拓发展新的服务领域,扩大新的服务功能,形式多样地为企业家服务。
八、按照自立、自治、自养的方针,加强本会常设机构的自身建设,提高本会工作人员政治、文化业务素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青企协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会议。会员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会议由会长主持,或经会长委托由常务副会长代为主持。
会员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三、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
四、推选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并批准理事推选办法,推选理事会理事;
六、修订本会章程。
第八条 会长工作。主持会长会议,研究本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在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组织重要调整事项,执行理事会或秘书处提交批准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会议职权。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全体理事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闭会期间,必要时可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商讨工作。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并决定本会工作计划及其他重要事项;
四、审议会费收支报告;
五、审议处理有关议案;
六、根据会长提名,确定或调整副会长等人选;
七、增补或调整理事、常务理事人选。
凡由会员单位推选的理事,因工作变动,则应由原推选单位推荐新的理事人选报本会审议。
第十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十一条 本会推选若干名理事作为执行理事,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会员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会议,贯彻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审批所属组织的章程、条例、规定、办法等;
五、审议批准会员的入、退会事项;
六、领导本会秘书处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与市企业联合会合署办公,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领导下,处理“两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青岛市企业家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
第十四条 青岛市企业家协会的基层组织。
一、各企业主管局(公司)、区、市可成立本系统的企业家协会;
二、集团公司和大中型企业,中央及省属企业以及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均可单独成立基层企业家协会;
本会对以上各基层企业家协会进行业务联系和工作指导。
 
第四章 会  
 
第十五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团体(单位)会员:
一、在青岛境内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二、企业团体、行业企业团体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其它有关法人组织。
个人会员:
一、热心企业家协会工作,并在企业管理、经济管理研究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二、本会团体(单位)会员的现任领导(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领导)。
名誉会员:
对在企业改革和企业发展实践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家(企业经营者),对在企业管理科学研究中具有影响的知名专家、学者、以及对本会建设和合作做出积极贡献的友人,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十六条 会员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本会干预、保护;
五、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第十七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会建设发展,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三、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为本会活动提供方便;
四、积极向本会会员提供调研成果、经验总结和有关材料;
五、按标准和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八条 会员违法或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十九条 本会为非营利性机构,其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偿服务收入和企事业收入;
三、国内外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捐助及资助;
四、受委托项目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青岛市企业家协会依法占有和管理本会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企业家协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 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青企协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讨论拟定,提交全体会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在全体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青岛市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的决定均需超过与会范围半数以上方为有效。本会确需终止时,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出,并提交理事会和会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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